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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补偿方案  强化服务监督  加快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


吉林省人民政府

 

    吉林省总人口2669.4万人,其中农业人口1463.1万人,占全省总人口的54.8%。2006年吉林省试点县(市)24个,覆盖农业人口840万人,占全省农业人口总数的57.41%;有624.42万农民参合,参合率为74.32%。共有参合农民250.3万人次受益,支付补助资金20161.5万元,占年度筹资总额的71.67%。补偿方案设计趋于科学合理,既保证了基金平稳、有效运行,又体现了以大病统筹为主、兼顾受益面的原则,受到了各有关部门充分肯定和参合农民的欢迎。现将有关做法汇报如下。

    一、统一补偿方案,提高新农合规范化管理水平

    我们认为,科学制定补偿方案,规范新农合补偿模式,是根提高新农合规范化管理水平的重要手段,也是保证新农合可持续发展的重要条件之一。为此,我省在这方面进行了有益探索。

    (一)规范新农合的补偿模式。2005年底,我省针对部分试点县(市)基金结余较多的情况,对有关运行数据进行了科学分析和测算,对原补偿方案进行了调整和完善,制定印发了《关于2006年吉林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补偿方案设计与调整的指导意见》,对新农合补偿模式进行了统一规范,将门诊规范为个人家庭门诊帐户和门诊统筹两种模式,住院部分统一为住院统筹,同时,继续将慢性病门诊医药费纳入报销补偿范围。2007年又对门诊慢病统筹进行了规范。

    (二)规范补偿分段和报销比例。2006年,我省继续采取分段、累加、按比例报销的办法。为提高参合农民的受益水平和受益面,适度提高了住院补偿比例,门诊与住院补偿一律不设起付线,本着积极稳妥的原则,将住院医药费用分段由各试点县(市)的5——9段统一化为5段。根据上一年度的运行情况,经过科学测算,确定了三套适应不同县(市)的住院统筹补偿方案,每套方案的补偿比例略有差别,适度提高了基层定点医疗机构补偿比例。全省住院补助封顶线定为每人每年累计2万元。同时要求住院统筹基金支付率应占年度住院统筹基金的60%——70%。

    2007年,在总结2006年补偿方案基础上,对补偿方案做了进一步简化和规范,适当提高了住院医药费用的补偿比例,封顶线为每人每年3万元。将住院统筹的医药费用分段由原来的5段减为3段,根据测算结果,确定了两套住院统筹补偿方案供各县(市、区)选择。大病二次补助不再以病种界定,采取以参合农民患者实际支出医药费用额度(一般在5000元左右)为界定大病的标准。对于获得住院统筹补偿后,部分负担仍然较重的,一般为自负用费超过3000元以上的部分,按比例给予再次补偿。大病二次补助一般在下半年组织实施,根据基金运行情况和预测分析,确定补偿方案。总的原则是,经过二次补助调节,年度内住院统筹基金支付率不得低于90%。这样,既可解决基金沉淀过多、影响农民受益问题,又可解决基金透支问题,确保新农合运行积极稳妥。

    (三)规范新农合基金分配。2006年,我省筹资标准为每年每人45元,将基金统一分为门诊补助基金、住院补助基金、风险基金三个部分。门诊补助基金(含家庭门诊个人帐户)按照每人每年8元提取,住院补助基金按照每人每年35元提取。

    2007年,我省筹资标准为每人每年50元。在总结2006年试点工作基础上,对基金的分配做了进一步规范。实行门诊统筹的县(市、区),门诊统筹基金按基金总额的20%提取,用于一般疾病门诊和慢性病门诊医药费补助,门诊统筹基金结余可用于参合农民体检;不再提取门诊慢病基金。实行家庭门诊帐户的县(市、区),家庭门诊帐户基金按基金总额的16%提取,即每人每年8元,主要用于本人及其家庭成员的门诊医药费补助,结余基金结转下年继续使用,也可根据农民自愿原则用于体检。门诊慢病基金按基金总额的4%提取,既每人每年2元,用于慢性病门诊医药费补助。不论采取哪种补偿模式的县(市、区)住院统筹基金一律按基金总额的80%提取,即每人每年40元,用于参合农民住院患者医药费用补助。

    (四)修订和完善新农合药品和基本诊疗项目。为满足参合农民的基本医疗服务需求,扩大医疗服务补偿范围,提高参合农民的受益水平,我省在认真总结试点经验的基础上,修订完善了《吉林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药品目录(试行)》,由2005年的870种增至2006年的1984种。2006年10月,根据参合农民患者的诊疗需求及专科用药特点,新增药品102种,使我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药品目录达2086种。同时,结合实际研究制定了《吉林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诊疗项目目录》,共计1877项,其中基本诊疗项目1864项,限价诊疗项目13项。这两个目录的实施,促进了新农合制度的建立和发展。

    二、加强定点医疗机构监管,促进新农合健康发展

    定点医疗机构管理的好坏,直接关系到合作医疗基金的使用效率和运行安全,关系到合作医疗制度建设的成败。三年多来,我省将加强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管理作为一件大事来抓,进行了积极探索,并取得了明显成效。

    (一)实行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准入制度。2006年初,我省研究制定了《吉林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医疗机构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坚持布局合理、功能齐全、方便参合农民就医的原则,建立了严格的定点医疗机构准入制度。由省、市(州)、县(市、区)新农合管理部门经过严格审核,分别确定各级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并明确了各级定点医疗机构的功能定位,提高了省、市、县、乡定点医疗机构准入标准,建立了转诊制度。参合农民患者就诊原则上以县及县以下医疗机构为主,省、市级定点医疗主要承担危重症、疑难杂病的转诊任务。2006年4月,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与确定的20家省级定点医疗机构签订了医疗服务协议书,明确了责、权、利及相关服务承诺、考核办法等。各市(州)、试点县(市、区)按照《办法》规定,分别确定了当地的定点医疗机构,并签订了服务协议书。

    (二)建立和完善定点医疗机构监管机制。《办法》中规定,“参合农民在定点医疗机构住院诊疗用药,使用《吉林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药品目录》外药品的费用,采取由定点医疗机构与参合农民患者分担的办法,即医疗机构承担(减免)20%,参合农民患者承担80%”,“参合农民患者诊疗,使用《吉林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不予报销诊疗项目范围》的大型仪器设备检查治疗费用,采取由医疗机构与参合农民患者分担的办法,即医疗机构承担(减免)50%,参合农民患者承担50%”。这一办法的实施,促进了医疗机构不断完善内部管理制度,有效规范了定点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的服务行为,控制了医疗费用的不合理增长,减轻了参合农民患者的医疗费用负担。据不完全统计,2006年下半年,省市两级定点医疗机构为参合农民患者累计减免因使用目录外药品不予报销诊疗项目等相关费用52.44万元,参合农民患者在县以上医疗机构、县级医疗机构就诊的次均住院费用分别由2005年7679.55元、1946.32元下降为2006年的7609元、1886元,分别下降了12.64%、3.10%。

    (三)加强对定点医疗机构的业务指导。近年来,我们高度重视对定点医疗机构的业务指导工作,明确工作职责,基本实现了定点医疗机构系统化、规范化管理。一是加强业务培训,使医疗机构管理干部和医务人员对新农合政策有更进一步的了解,熟练掌握和执行新农合政策;二是各县(市、区)制作统一的定点医疗机构牌匾、就诊流程图等告示板,方便参合农民就医;三是建立参合农民患者登记认证和定期查房制度;四是加强医疗档案管理,规范医疗文书的书写、归档;五是建立了贵重药品使用、大型仪器设备检查的审批制度和告知签字制度。我省提出,要维护参合农民的“三权”,即:在县域内定点医疗机构就医的选择权,对医疗用药、诊疗项目及收费标准的知情权,对使用目录外药品和不予报销诊疗项目的决定权。

    (四)强化定点医疗机构的动态检测管理。一是实行了定点医疗机构的月报表制度。对参合农民患者的医疗服务和费用信息进行跟踪检测,定期或不定期向社会公布单病种费用、次均住院费用等信息,发挥社会和媒体监督作用;二是对县、乡两级定点医疗机构实行住院费用限额报告和专家评议制度。部分县(市、区)制定了不同层级定点医疗机构的住院费用、日发生费用限额标准,如超过限额标准,定点医疗机构必须及时上报县合管办,由县合管办组织专家对其诊疗服务及收费进行评议,如发现有不合理用药、检查、收费等问题,责令认真整改;三是建立经常性检查和“问题”核查制度。建立了对定点医疗机构定期或不定期监督检查制度。如有群众举报,必须及时进行核查,发现问题严肃处理。

    随着新农合制度的深入发展,一些新的情况、新的问题将会不断出现。我们将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的部署和要求,虚心学习兄弟省市区的先进经验和做法,不断改进工作,求真务实,锐意创新,为加快建立和完善覆盖全省城乡居民的医疗保障制度,不断提高广大农民的健康水平,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做出新的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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