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自2003年开展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试点以来,已有43个县(市、区)实施了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覆盖农业人口2463.49万人,占全省农业人口总数的48.43%,参合农民1857.20万人,参合率为75.39%。2007年,将新增试点县(市、区)55个,实施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县(市、区)将达到98个,占全省县(市、区)总数的80.33%,新增覆盖农业人口1865.7万人,合计覆盖农业人口将达到4329.2万人,占全省农业人口总数的86.58%,基本实现了国务院提出的试点工作阶段性目标。在试点过程中,我们积极推进管理体系建设,保障规范运作,努力提高工作水平,收到了一定的成效。
一、规范机构编制,建立管理体系
在开展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试点初期,我省就成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领导小组,临时指定省卫生厅基层妇幼卫生处履行试点指导职责,5个试点县(市)搭建临时班子开展试点工作,没有正式机构。随着试点范围的扩展,原有管理体系难以适应试点工作需要。2005年8月,省委常委会议和省政府常务会议进行了专门研究,决定专门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体系。2006年2月,省编办、财政厅、认识厅、卫生厅组成联合调研组,对合作医疗管理机构设置、职能职责、人员编制和经费渠道等情况进行了专题调研,在此基础上联合制订了《关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试点工作中管理机构建设的指导意见》(湘编办[2006]28号)。明确各级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是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的主管部门,按照分级管理体制的原则行使合作医疗组织、管理、协调、监督和指导职能;省卫生厅增设合作医疗处,市(州)卫生局增设合作医疗科,承担卫生行政部门合作医疗职能,对外分别履行省和市(州)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的职责,并按照精简、效能的原则配备人员编制;试点县(市、区)成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办公室,为全额拨款事业机构,归口县级卫生行政部门管理,其人员编制由县级本部和乡镇派驻人员两部分组成,县级本部人员编制按照参合人数、地域、财政状况和工作需要,控制在6至10名,每个乡镇配备专职审核员编制1名,作为县级合作医疗管理办公室派驻乡镇的专职审核人员。根据这个文件精神,省编办核定省卫生厅合作医疗处行政编制7名;各市(州)编办分别核定卫生局合作医疗科(办)行政编制2至3名,其中衡阳、湘潭、郴州、张家界等市机构设置和人员编制已经到位;已经启动试点的75个县(市、区)均已分别成立合作医疗管理办公室,共核定全额拨款事业编制747人,平均每个试点县(市、区)核定人员编制10名。目前,各试点县(市、区)正在研究落实派驻乡镇经办机构的专职审核员编制,有11个试点县(市、区)已经下达乡镇专职审核员编制309名。
二、明确经费渠道,加强能力建设
为了确保合作医疗基金安全,省政府常务会议进行了专题研究,并由省财政厅、卫生厅联合发文明确各级合作医疗管理机构的人员经费和工作经费由各级财政列入本级预算,根据工作需要予以安排,严禁截留、挪用、挤占合作医疗财政补助资金和农民上缴资金。在2006年省编办、财政厅、认识厅、卫生厅联合下发的《关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试点工作中管理机构建设的指导意见》(湘编办[2006]28号)中,再次重申各级合作医疗管理机构的人员经费和工作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不得从合作医疗基金中提取。其人员经费按照核定编制内实有人数和国家规定的工资、补贴标准核算;工作经费以满足工作需要合理安排,各试点县(市、区)在合作医疗启动之年要安排必要的启动经费,用于保证办公设施配置、计算机信息系统建设和维护、宣传发动和表卡证册印刷,为合作医疗管理机构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
为了确保合作医疗信息网络建设,省财政先后安排省级信息网络建设费250万元,研发了“湖南农村合作医疗信息管理系统”,建立了“湖南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信息网”电子政务平台和省级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数据备份中心。同时,我省还利用中央加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能力建设项目,安排中央财政转移支付资金786万元,为43个试点县(市、区)及1028个乡镇合作医疗经办结构装备了计算机网络设备。目前,“湖南农村合作医疗信息管理系统”被指定为全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信息管理系统软件,已被34个试点县(市、区)使用;正在建设中的湖南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数据备份中心可以存储全省所有合作医疗数据,基本上解决了全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数据安全问题。部分试点县(市、区)充分利用定点医疗机构现有的“医院信息管理系统(HIS)”研究开发了合作医疗住院费用实时监审子系统,将“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信息管理系统”与“医院信息管理系统(HIS)对接,使试点县(市、区)合作医疗管理机构能够直接从网上实时审查参合病人的住院诊疗、用药情况,定点医疗机构通过网络上报审核,即时结算兑付参合农民补偿资金。
三、加强队伍建设,提高管理能力
各级党委、政府高度重视合作医疗管理队伍能力建设,将其作为推进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一项基础性工作。一是严格把住人员准入关,坚持按照合作医疗管理岗位需要,从行政机关和事业单位选调或者通过公开招考录用。县级本部录用人员必须具有临床医学经验的执业医师资格,或者是具有国家规定的执业资格的财务人员和计算机专业人员;县级合作医疗管理办公室派驻乡镇的专职审核员从医疗单位临床医学专业人员中公开选拔录用,保证了录用人员的基本素质。二是省卫生厅组建了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专家指导组,聘请卫生管理、财务管理、财务审计、信息网络、卫生统计等方面专家10名,经常深入基层进行现场指导,帮助基层解决相关技术问题,编写并修订了《湖南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培训讲义》,印发各市(州)和试点县(市、区)作为培训教材。三是加强了管理队伍培训,省卫生厅先后举办各类培训班12期,培训各类管理人员853人次。各试点县(市、区)共举办培训班222期,培训管理人员21000人次。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专家指导组的信息管理专家经常深入基层进行技术指导,提高了基层管理队伍的业务素质。
四、完善管理制度,理顺管理机制
按照国务院的统一部署,我省一方面逐步扩大试点范围,另一方面切实加强对试点县(市、区)的管理,建立健全运行管理机制,加大基金监管力度,提高基金运行效益,确保了试点工作的顺利进行。一是建立部门协作机制,形成工作合力。2003年5月,我省成立了由省政府分管领导任组长、14个省直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协调领导小组,并在卫生厅设置领导小组办公室,承担日常工作。2005年12月,根据试点工作的需要,对协调小组进行了调整,增补了2个成员单位,并明确了各部门的工作职责。2006年8月,省协调领导小组专题研究了运作机制,建立了成员单位对口联系点制度和联合督查制度,由省直14个部门对口联系14个市(州),承担合作医疗工作督促、指导工作,每年由成员单位负责人带队,组织一次试点工作督查。二是建立监管机制,确保基金安全运行。省财政厅、卫生厅联合下发了《湖南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财务管理办法》、《湖南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会计核算办法》、《湖南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风险基金管理办法》、《关于规范社保资金专户管理的通知》、《关于认真做好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代理工作的通知》等一系列文件,规范了基金拨付程序、基金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制度,确保了合作医疗基金收治两条线、专户管理、封闭运行。省财政厅、卫生厅定期组织开展合作医疗基金管理督查,并对部分试点县(市、区)分别发出整改督办函,通过督查,及时发现纠正基金监管方面存在的问题。各级审计部门将合作医疗基金运行情况纳入年度审计内容,定期开展专项审计。三是建立医疗监管机制,降低医疗费用。省卫生厅制定下发了《湖南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本药品目录》、《湖南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本诊疗项目》和《湖南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医疗机构管理办法》,规范了定点医疗机构临床诊断、用药行为,要求乡镇卫生院住院自付费用比例控制在5%以下,县级医院控制在15%以下,省、市级医院控制在25%以下。同时,建立了合作医疗费用分析、评估、通报制度,定点医疗机构资格认定、一日一清单、目录外用药告知认可等制度,加强了对定点医疗机构服务行为的监管。据统计,2006年全省县级定点医院住院次均费用比2005年同期下降了16.72%,次均下降了408.77元;乡镇卫生院下降了4.81%,次均下降50.83元。四是完善试点实施方案,提高受益度。我省坚持试点县(市、区)基金支付月报表制度,每半年召开一次全省基金运行情况汇商会,定期进行综合分析,及时发现了补偿方案存在的缺陷,根据基金使用情况,不断提出相应的调整对策,在确保不突破基金总额的前提下,尽可能地扩大基金受益面,减少基金沉淀,提高参合农民受益度。据统计,2006年1至10月,全省享受住院统筹基金补偿75.74万人次,占参合农民总数的4.08%,比上年增加0.53个百分点。其中,享受住院医疗补贴44.74万人次,次均补助670.0元,比2005年增加102.87元,实际住院补偿比为29%,较2005年增长了5.8个百分点。
我省在推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加强管理体系建设方面虽然取得了一些成绩,但与要求和目标还有差距,我们将学习兄弟省市的先进经验,进一步加强管理体系建设,不断提升管理水平和工作效率,严格基金运行监管,规范医疗服务行为,提高基金运行效益,确保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持续健康发展。 |